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52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1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
3款之罪。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
減刑」。查被告本案係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前所為
,惟因被告於95年10月30日經檢察官發布通緝,未於96年12
月31日前自動歸案,而係於上開減刑條例施行後之99年6月
30日始由警方緝獲到案,依上開條文規定,自不得減刑,
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
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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