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名: 陳玠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侵占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九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二二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路○段四五0之五二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八0二八建號建物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訴訟進行中,原告縮減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為五十萬元,經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求自己不法之利益,在原告不知情之情形下,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至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將坐落嘉義市○路○段四五0之五二地號土地及同段八0二八建號房屋設定以原告為債務人,存續期間自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至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權利價值一百五十萬元之抵押權。又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將原告帳戶中五十萬元轉匯至訴外人即嘉義市友愛當鋪 廖家正 設於中國信託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清償被告之債務。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上揭抵押權、返還五十萬元。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上揭主張,經本院調取相關刑案,即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刑事案卷,被告於上揭時、地,違反原告委託代為辦理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訴外人 謝清松 之指示,於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至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將原告本人同意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一百五十萬元抵押權予被告之不實事項,填具土地建物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私文書,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提出而行使之,使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公文書。又違反原告委託匯存訴外人謝清松交付支票金額之指示,將其中五十萬元,轉匯至訴外人即嘉義市友愛當舖廖家正設於中國信託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清償自己對友愛當舖借款,而侵占入己等情,業經原告於刑案審理時指證綦詳,核與證人謝清松、廖家正證述情節互核相符,並有土地建物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行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合金南嘉字第0九四000五九三五號函附匯款申請書、訴外人謝清松嘉義市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支票等均為影本附於上揭刑案案卷可參,而被告上開犯行,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刑事判決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期徒刑七月,侵占部分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告上揭犯行應堪認定。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事實,堪認原告上揭主張可採。本件被告既未經原告同意而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權設定,擅將原告五十萬元轉匯清償自己欠款,係故意侵害原告權利行為,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並返還五十萬元,自屬有據。
六、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同意而為系爭土地及建物抵押權設定,並擅將原告五十萬元轉匯清償自己欠款等情可採。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返還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時附表:
┌──────┬─────────────────────┐│設定抵押權│㈠嘉義市○路○段450之52地號土地,地目建,││之標的│面積99平方公尺(登記次序0000-000)│││㈡嘉義市○路○段8028建號,即門牌號碼嘉義市○○○○○路○○○巷○號建物(登記次序0000-000)│├──────┼─────────────────────┤│收件年期│嘉義市地政事務所│││94年字號:嘉地字第032790號│├──────┼─────────────────────┤│登記日期│94年03月03日│├──────┼─────────────────────┤│權利人│乙○○(原名: 陳玠竹 )│├──────┼─────────────────────┤│債權範圍│全部│├──────┼─────────────────────┤│權利價值│新臺幣1,500,000元│├──────┼─────────────────────┤│存續期間│自94年03月02日至95年03月01日│├──────┼─────────────────────┤│債務人│甲○○│├──────┼─────────────────────┤│設定義務人│甲○○│├──────┼─────────────────────┤│證明書字號│94 嘉他 字第0012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