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68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178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與被告乙○○係夫妻,二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二十時二十分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街○○○巷○○弄○號,因被告乙○○不願隨同被告甲○○返家發生口角,竟均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被告甲○○徒手毆打被告乙○○,被告乙○○則以竹竿戳被告甲○○,致被告乙○○、被告甲○○分別受有左足瘀傷;雙前臂、??頸、前胸多處抓傷痕等傷害,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條第一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乙○○分別告訴被告乙○○、甲○○家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當庭撤回其告訴(詳本院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訊問筆錄),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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