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益新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益新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丁○○、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丙○○○」抑或為「 王月英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