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筑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861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06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