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59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嚴正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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