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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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396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李慈惠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