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58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15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1589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37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33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民國104年8月24日送達在案。嗣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雖聲請人另於104年9月13日(本院於同年月14日收狀)檢具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裁判費,然該裁定無足取代裁判費之繳納及為聲請人無資力之釋明,併予敍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茂權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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