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31號聲請人甲○○
29號29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6年10月30日起至98年10月29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⒉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⒊95年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⒋聲請人98年1月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聲請前2年內
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及是否積欠健保局健保費?金額若干?是否已經行政執行追償?如有請提出行政執行通知書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⒌聲請人支出必要生活費用之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⒍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⒎聲請前2年依約定每月應向各債權人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說明板信商業銀行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係何種財產?現值為何?⒐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
、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之所有子女96、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前配偶離婚之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⒒聲請人擔任董事之愛讚實業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
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聲請人對該有限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⒓請說明擔任 李秉豪李秉剛 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請提出該借
款及保證契約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如已逾期且經銀行追償,則現積欠本金為若干?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⒔於各金融機構最近2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
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卓榮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