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78號
原   告  張素秦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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