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78號
原 告 張素秦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