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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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1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威杉

林錦輝

林海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德福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見本院卷第235頁、第40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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