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輝雄 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王佳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附卷足憑(詳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卷第2至4頁,下稱司執消債清卷)。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臺東縣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車輛異動登記書、債務人105年5月18日、105年6月1日陳報狀所載(詳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卷第9至10頁、第13、18頁、司執消債清卷第127至129、131、138、139頁),其財產僅有存款約新臺幣142元,及車年1994年之營業小客車(車號:000-00)乙輛,因金額甚微,且債務人陳報開計程車為業,故該存款及營業小客車宜以返還債務人為宜。又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高額壽險資訊,債務人並無任何保險契約(詳司執消債清卷第104頁)。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於105年6月7日以東院忠105司執消債清良字第1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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