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鄭寶玉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被告 李芳濱
李芳陽 李芬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玖佰 陸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即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占用之面積乘以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據,計算式:50坪×3.3058×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