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1號聲請人 賴鳳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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