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1號原告 簡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經本院於106年2月17日裁定名原告補正應受判決之事項,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原告於106年2月21日收受後,並未按期補正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裁判費,揆之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