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6號3聲請人即4債務人張鈴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9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0主 文11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2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3活限制。
14理 由15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6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17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18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19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20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21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22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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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6年9月19日以106年度24消債更字第35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25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26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9,115元,共計6年即2772期,總清償金額為656,280元(惟聲請人更生方案誤載為28656,29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6,059,89729元之10.83%,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2,111,56030元之31.0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31盡力清償:
第一頁1(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24,000元,扣除2必要生活費用411,552元後,尚餘212,448元,低於無3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656,280元。另參諸4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機車1部(車號5CQV-026;2004年11月出廠)、土地5筆【分別坐落於6桃園市大溪區內柵段埔尾小段282-1地號、279-1地7號、278-3地號、272-1地號土地(以上土地持份均為84/10)及坐落於台東縣關山鎮電光段106地號土地9(持份1/1;公告現值34,487元)】、投資價值計1034,690元及以其為要保人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11有限公司之保單預估解約價值計220,345元外,名下12別無其他財產。而就前開坐落於桃園市大溪區內柵段13埔尾小段282-1地號、279-1地號、278-3地號、272-114等地號土地均為道路用地,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5106年度司執字第7210號強制執行委託台灣金融資產16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拍賣,惟均無人應買,業已結17案,據此堪認系爭土地不易變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18條例第64條第3項規定,應自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19總額中予以扣除,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20查詢清單、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年11月17日壽會22貴字第1051103346號函及所附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23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機車行車24執照影本、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025日南壽保單字第C1959號函、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26有限公司107年10月31日桃金職九字第80號通知函影27本(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臺灣桃園地方法28院民事執行處107年12月12日桃院祥光106年度司執字29第7210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財30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31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32(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歐巴瑪語文補習班擔任教師,係有33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第二頁1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26,000元,並有歐巴瑪語2文補習班薪資單影本在卷可佐,且經本院核與卷附聲3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載之歷4次投保薪資,並無明顯較低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5(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中和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6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0,906元(包7含勞保費1,275元、健保費675元及負擔扶養其母親之8每月扶養費2,000元在內)。而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9出逐一提出相關資料佐證,惟經本院參酌消費者債務10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811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按此最12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13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加計20%核之,可認聲請人前開14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並未過當,其每月所列之必要活15支出尚屬合理,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
16(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6,000元,17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0,906元後,尚餘之185,094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且聲19請人為增加還款金額,並願將前開坐落於台東縣關山20鎮電光段106地號土地(持份1/1;公告現值34,48721元)、投資價值計34,690元及以其為要保人於第三人2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預估解約價值計23220,345元等分期納入更生方案【即每期增加4,021元24之還款,計算式:(34,487元+34,690元+220,34525元)÷72期=4,0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提出每26期(月)還款9,115元(計算式:5,094元+4,021元=279,115元)之更生方案。而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28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29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30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力清償。
31(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32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33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第三頁1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2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3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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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5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6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7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8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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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0官提出異議。
11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12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13附件一:更生方案14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9,115元,共分7215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16為656,28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17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6年11月9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18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19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20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21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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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債權比率:1.66%24每期清償金額:151元25
(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債權比率:2.15%27每期清償金額:196元28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債權比率:1.06%30每期清償金額:97元31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頁1債權比率:1.33%2每期清償金額:121元3
(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債權比率:16.53%5每期清償金額:1,507元6
(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債權比率:0.06%8每期清償金額:5元9
(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債權比率:3.71%11每期清償金額:338元12
(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債權比率:4.23%14每期清償金額:386元15
(9)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6債權比率:31.86%17每期清償金額:2,904元18
(10)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9債權比率:0.42%20每期清償金額:38元21
(11)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債權比率:0.29%23每期清償金額:26元24
(12)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5債權比率:8.54%26每期清償金額:778元27
(13)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8債權比率:28.15%29每期清償金額:2,566元30(以上各期總數均含尾差2元,請當事人自行協調解決)31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32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33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第五頁1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2自己名義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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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4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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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第六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