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嘉交簡字第六九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