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八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所處徒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交簡字第三七八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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