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昌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宬輪胎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720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萬5106元,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請確認出貨單之客戶對象?簽收貨者?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