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20號債權人昌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均智 上列債權人昌奕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瑞宬輪胎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昌奕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瑞宬輪胎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詹明興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四、所附繕本不足,請補提聲請狀繕本9份。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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