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謝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家安 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0萬8347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8619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被告謝家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及兩造父親 謝清松 、大姐 謝金芳 、母親(亡故、除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本院105年家訴字第38號(暨上訴審)民事判決影本。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