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楊易淳 相對人 王軒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2020)粵0491民初字第2054號民事調解書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該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以(2020)粵0491民初字第2054號民事調解書離婚確定,爰聲請認可該民事調解書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上開民事調解書、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1年1月24日(111)核字第004212、004213號證明書各1份為佐(見本院卷第9-34頁),核閱其所載亦無不合。審酌該民事調解書之內容,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又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及執行,有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29日以法釋字第(2015)13號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調解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