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B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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