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聲字第4號
抗告人 陳耀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春治 、 林美華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柏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聲字第4號
抗告人 陳耀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春治 、 林美華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