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聲字第4號

抗告人 陳耀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春治林美華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柏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