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31號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昆吉 、聯勤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31號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昆吉 、聯勤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