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31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昆吉聯勤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