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24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榮茂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