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2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昭萃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917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據上論結」欄所引刑法法條「第31條第1項『前段』」,此「前段」2字胥屬贅載,均應刪除而更正為「第31條第1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呂曾達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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