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
即具保人 陳美娟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瀆職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聲羈字第478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具保人陳美娟因被告 陳秋榮 違反瀆職等案件,經鈞院104年度聲羈字第478號案件裁定具保,而經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該案業據不起訴確定,爰聲請發還保證金。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秋榮前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具保20萬元保證金,由具保人陳美娟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予以釋放,此有本院民國104年10月13日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可證,而該案中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雖業據不起訴處分,妨害風化部分則移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復經該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目前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58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該案件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
9條第1項所列免除具保責任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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