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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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96年度執緝字第471號、96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零點捌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柒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柒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
9號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甲○○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於94年12月16日查扣之不明粉末3包、不明成分顆粒1包,經送鑑定結果,其3包粉末內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0.82公克,空包裝重0.74公克)、顆粒1包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6046公克,取樣0.0334公克鑑析用罄,驗餘淨重0.5712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3日調科壹字第080010639號、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5年4月18日(95)安鑑字第00629號鑑驗通知書2紙附卷可稽,是聲請意旨確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
四、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0條固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修正僅係將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依據,由修正前之刑法第40條但書移置至修正後同法第2項,並無涉內容之修正變更,且依程序從新原則,本件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