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089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詹秋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