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0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陳妌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叁萬伍仟元部分、㈡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壹元部分、㈢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㈠年息百分之十四.八五計算之利息、㈡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年息百分之十一.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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