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翁其良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二級)│(二級)││├────────┼────────┼────────┼────────┤│犯罪日期│99.01.21│99.01.18││├────────┼────────┼────────┼────────┤│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72號│偵字第12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55│99年度基簡字第30│││││4號│5號│││事實審├────┼────────┼────────┼────────┤│││99.04.21(原聲請│99.03.31(原聲請││││判決日期│書附表誤載為99.│書附表誤載為99.│││││03.29)│02.2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55│99年度基簡字第30│││││4號│5號│││判決├────┼────────┼────────┼────────┤││判決│99.05.24│99.06.11││││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1459號│字第16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