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丙○○被告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
(一)被告丁○○與原告係夫妻,被告乙○○曾是被告丁○○僱用之會計,渠二人明知被告丁○○為有配偶之人,故意相姦,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向派出所報案,前往其同居處所(彰化縣田尾鄉東平巷二三0弄二十八號)抓姦,才知被告二人通姦並生下一子,原告對被告二人提出通姦罪告訴,案經鈞院檢察署偵察終結,將被告二人提出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八二號),並經鈞院刑事庭以簡易判決。原告已收到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原告與被告丁○○於七十年七月一日結婚,婚後原告除撫育被告丁○○與前配偶所生長子 曾雨田 長大成人,又與被告丁○○共同生育次子 曾子庭 ,多年來夫妻二人胼手胝足共創事業,小有成就。被告丁○○與原告夫妻二人雖非佳偶,但原告百般忍讓,一向配合,甚至將名下三筆土地兩棟透天房屋均供被告丁○○及其經營富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匠公司)向銀行貸款周轉。詎料,被告丁○○竟用原告財產抵押借款去養小老婆,並利用富匠公司資產成立一家新公司—鴻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鴻泊公司),負責人曾雨田即為被告之長子,所有收入均挪作己用,將原告瞞在鼓裡,原告還努力賺錢養家,供應被告丁○○金錢周轉。直到九十年三、四月間,被告丁○○忽然離家不歸,地下錢莊登門要債,貸款銀行催繳利息否則查封原告所有財產,原告四處打聽下才知被告丁○○與被告乙○○二人卷款潛逃,同居一處,原告始於同年八月十五日向派出所報案,前往其同居處所(彰化縣田尾鄉東平巷二三0弄二十八號)抓姦。
(三)被告二人見東窗事發,乃藉詞興訟,先提出妨害自由告訴(九十年度他字第一0八九號),復提出離婚訴訟(九十年度家調字第四二三號)。被告丁○○行徑囂張,毫無悔意,實令原告傷心欲絕。被告乙○○於妨害自由案件出庭應訊時,已坦承姦情,惟檢察官詢問是否願意悔改與原告私下和解與被告丁○○斷絕往來時,被告乙○○仍斷然拒絕,還要原告識相自行求去,被告二人故意犯罪,事後態度惡劣,視法律如無物,反化暗為明,更公然同居,二度傷害原告。原告於起訴前曾請求被告丁○○清償所有貸款債務,原告願意協議離婚,成全被告二人,從此兩不相欠,但被告卻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請被告連帶賠償原告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原告為富吉玻璃纖維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吉公司)負責人,被告丁○○為富匠公司負責人,原告為國小畢業,被告二人均屬高中學歷,被告乙○○名下有財產(彰化縣田尾鄉東平巷二三0弄二十八號房屋),衡諸兩造社會地位,及被告二人對原告所造成傷害,原告之請求應不為過,謹請求判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件、公司執照影本一件、土地權狀影本二件、房屋權狀影本二件、存證信函影本一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影本一紙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因原告先前與第三人通姦,並經刑事判決確定,被告二人事後才相識,且原告請求之慰撫金過高。被告丁○○是富匠公司負責人,被告乙○○無業,目前二人仍同居中。
三、證據:提出台灣 嘉義 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0號刑事判決影本一件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四三六號刑事全卷,並查閱富匠公司之登記資料。
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丁○○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丁○○竟於八十七年底或八十八年初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在台北市、彰化縣、雲林縣境內之汽車旅館等處,連續與知情之被告乙○○通姦、相姦多次,並令被告乙○○因而受孕,於00年0月000日產下一子,該妨害婚姻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四三六號刑事判決量處被告二人均有期徒刑四月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八二號簡易判決處刑書一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核無訛,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明知自己為原告之夫,被告乙○○明知被告丁○○與原告有夫妻關係,竟仍於八十七年底或八十八年初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連續為通姦及相姦行為並致使被告乙○○受孕,其行為顯然已共同侵害原告基於為被告丁○○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致原告之婚姻安全圓滿及幸福關係因而遭受破壞,其情節自屬重大,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應審酌者,為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
三、經查,原告係富吉公司之負責人,名下有彰化縣○○鄉○○段四0三、四四二之七號、彰化縣○○鄉○○段一五九之七地號○○○鄉○○○段三六二之二地號土地共四筆,及彰化縣○○鄉○○段○○○號○○○鄉○○段○○○號建物共二筆之財產,惟其上均設定有抵押權,而被告丁○○係富匠公司負責人,被告乙○○無業等情,業據兩造分別 陳明 ,並有原告所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富匠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無訛,應堪信為真實。又原告前於八十六年間曾與第三人 張啟源 通姦, 張啟源業 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得易科罰金確定,而被告乙○○與被告丁○○通姦於00年0月000日產下一子等情,亦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上開刑事判決及出生證明書附於本卷及本院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四三六號刑事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亦堪信為真正。本院審酌前揭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暨原告前曾與第三人通姦,被告乙○○因本件通姦而受孕,侵害原告夫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等情事,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損害賠償三百萬元,尚嫌過高,應予核減為三十萬元,方屬公允,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至原告主張被告丁○○以原告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用以作為扶養被告乙○○之費用,甚且以此資金設立鴻泊公司,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等件為證。惟查其情已為被告所否認,並稱:「鴻泊公司係曾雨田自己設立。」等語明確,而原告所有之土地及建物均設定有抵押權之情,雖如前所述,然觀其土地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其中一筆土地之債務人即為原告,另一筆土地之債務人為富匠公司,而其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均未記載債務人為何人,自難認定上開借款均為作為被告丁○○在外扶養被告乙○○之用,尚難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本院自不予審酌。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洪榮謙~B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