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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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告訴人乙○○右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