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號
上訴人丙○○
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甲○○於本審言詞辯論期日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乙○○於原審起訴主張:㈠上訴人丙○○與伊係夫妻,上訴人甲○○曾是丙○○所僱用之會計,渠二人明知
丙○○為有配偶之人,故意相姦,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向該管警察派出所報案後,前往其二人同居處所(彰化縣田尾鄉東平巷二三0弄二十八號)抓姦,才知上訴人二人通姦並生下一子,才提出通姦罪告訴,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察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八二號),並經原審法院刑事庭以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四三六號)。
㈡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丙○○於七十年七月一日結婚,婚後被上訴人除撫育上訴人丙
○○與前配偶所生長子 曾雨田 長大成人,又與上訴人丙○○共同生育次子 曾子庭 ,多年來夫妻二人胼手胝足共創事業,小有成就。上訴人丙○○與被上訴人夫妻二人雖非佳偶,但被上訴人百般忍讓,一向配合,甚至將名下三筆土地兩棟透天房屋均提供上訴人丙○○及其所經營之富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匠公司)向銀行貸款周轉。詎料,上訴人丙○○竟用被上訴人財產抵押借款去養小老婆,並利用富匠公司資產新成立鴻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鴻泊公司),負責人曾雨田即為上訴人丙○○之長子,所有收入均挪作己用,將被上訴人瞞在鼓裡,被上訴人還努力賺錢養家,供應上訴人丙○○金錢周轉。直到九十年三、四月間,上訴人丙○○忽然離家不歸,地下錢莊登門要債,貸款銀行催繳利息否則查封被上訴人所有財產,被上訴人四處打聽才知上訴人丙○○與上訴人甲○○二人捲款潛逃,同居一處,被上訴人始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報警,前往其同居處所抓姦。
㈢上訴人二人見東窗事發,乃藉詞興訟,先提出妨害自由告訴,又提出離婚訴訟(
原審九十年度家調字第四二三號),行徑囂張,毫無悔意,實令被上訴人傷心欲絕。上訴人甲○○於妨害自由案件出庭應訊時,已坦承姦情,惟檢察官詢問是否願意悔改私下和解與丙○○斷絕往來時,猶斷然拒絕,還要被上訴人識相自行求去,態度惡劣,上訴人更化暗為明,公然同居,二度傷害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起訴前曾請求上訴人丙○○清償所有貸款債務,同意協議離婚,成全上訴人二人,從此兩不相欠,但上訴人卻置之不理。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請上訴人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方面則以:被上訴人先前曾與第三人通姦,並經刑事判決確定,上訴人二人事後才相識同居,被上訴人犯錯在先,請求賠償不合理,資為抗辯。
四、原審判命上訴人丙○○、甲○○二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參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所命給付,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則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五、本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丙○○係於七十年七月一日結婚,上訴人丙○○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八十七年底或八十八年初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連續與知情之上訴人甲○○在台北市、彰化縣、雲林縣境內之汽車旅館等處通姦、相姦多次,上訴人甲○○並因而受孕,於00年0月000日產下一子,嗣經被上訴人查悉提出通姦罪告訴,由原審法院以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四三六號刑事判決各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此有調閱之上開刑事案卷為證,上訴人對前述通姦、相姦之事實,均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分別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丙○○明知自己為被上訴人之夫,上訴人甲○○明知丙○○與被上訴人有夫妻關係,竟仍於八十七年底或八十八年初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連續為通姦、相姦行為,上訴人甲○○並因而受孕,顯已共同侵害被上訴人基於為上訴人丙○○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致被上訴人之婚姻遭受破壞,其情節自屬重大,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查被上訴人係富吉公司之負責人,其名下有彰化縣○○鄉○○段四0三、四四二之七號、彰化縣○○鄉○○段一五九之七地號○○○鄉○○○段三六二之二地號土地共四筆,及彰化縣○○鄉○○段○○○號○○○鄉○○段○○○號建物共二筆之財產,惟均設定有抵押權,而上訴人丙○○係富匠公司負責人,上訴人甲○○無業等情,業據兩造於原審分別陳明,並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件為證,且經原審依職權查閱富匠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無訛。又被上訴人前於八十六年間曾與第三人 張啟源 通姦,張啟源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四三六號刑事案卷內附有該判決),上訴人甲○○與丙○○通姦產下一子各情,以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原審認被上訴人請求賠償三百萬元之金額過高,予以核減為三十萬元(被上訴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原審已判決駁回其訴確定),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簡清忠~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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