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38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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