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
五、六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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