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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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天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訟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瑛
法官呂安樂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