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9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羅世綱 (原名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
北簡字第28846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叄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零叄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
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世華聯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公司,世華聯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
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原告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
㈡被告羅世綱(原名丙○○)前於92年9月26日與原告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
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上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第15條之約定,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1條、第22
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應給付原告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9.7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持用上開信用卡簽帳消費後,
未依約清償;截至97年8月25日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
同)4,618元(其中本金4,399元)未依約清償。
㈢被告另於93年10月18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
告貸款21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8.5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一同繳付,依約定條款第
1條之約定,若被告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
金,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
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週年百分之19.7計算利息,
依同條款第4、5條之約定,若被告遲延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
被告使用信用卡之相關權利時,則被告喪失期間利益而視同
全部到期;截至97年8月25日止,被告尚積欠原告借貸帳款
154,739元(其中本金145,963元)未依約清償。
㈣綜上,被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爰
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答辯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政部92年
6月26日台財融(二)字第0920028794號函暨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信用卡帳單、簡易貸款撥貸帳務系統歸戶查詢資料、消費
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本院
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稱消費借貸者,
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
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
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係
屬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之事件,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1,860元(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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