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8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87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
伍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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