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救字第1號聲請人 李莉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麗華 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影本、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清寒證明等件以為釋明。惟其聲請人名下尚有對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萬2,790元,聲請人所應繳納裁判費僅為50
0元,聲請人尚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可言。本件聲請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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