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9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4493、737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忠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劉忠勝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應可預見將其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工具之可能,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罪行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17日21時19分前之某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某統一便利商店內,將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豐山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豐山崎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利用宅急便服務,寄送於自稱「梁先生」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在電話中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嗣該犯罪集團之成員取得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附表所示 溫家瑜 等人陷於錯誤,而各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劉忠勝上開帳戶內,得手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如 附表所示之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溫家瑜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游宗儒、陳怡伶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忠勝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自白。
(二)告訴人溫家瑜、游宗儒、陳怡伶及被害人 周芊嬡 、 游久俞 於警詢之證述。
(三)告訴人溫家瑜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之交易明細、匯款帳戶之存摺內頁;被害人周芊嬡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之交易明細;告訴人游宗儒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之交易明細、匯款帳戶之存摺內頁;被害人游久俞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之交易明細;告訴人陳怡伶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之交易明細、匯款帳戶之存摺內頁。
(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檢附之被告上開新豐山崎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相關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函暨檢附被告上開合作金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相關交易明細。
綜上,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亦即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同此意旨)。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之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以利詐騙集團誘使他人匯入款項後自該帳戶提領花用,被告所為亦僅係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犯行之實施,應屬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提供其所有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詐騙集團不法使用,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更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僅係提供帳戶,並未直接參與詐欺犯行,犯罪情節較輕微等情,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之態度、被害人等所受詐騙之金額,及已與告訴人游宗儒和解,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第7371號偵查卷第12、13頁),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以撿回收為業,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元等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另遍查全卷,無證據證明被告提供前開合作金庫帳戶、新豐山崎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有獲取任何報酬,自難認被告獲有任何犯罪所得,故自毋庸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集團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及金額│├──┼───────┼───────────┼──────────┤│1│溫家瑜│於105年6月17日20時許,│於同日21時19分、21分││││假冒臉書網站上販售強力│許,至新北市三重區中││││清潔劑廠商之客服人員,│正北路18之1號之統一││││撥打電話予溫家瑜,佯稱│超商日揚門市,分別轉││││溫家瑜之前購賣清潔劑時│帳1萬9985元、9999元││││,因為會計部門操作錯誤│至劉忠勝提供之上開合││││,錯誤訂購成12箱,其會│作金庫銀行帳戶。││││向銀行確認款項是否正確│││││,並請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聯繫溫家瑜云云,嗣另名│││││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及自稱為 王國棟 主任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與│││││溫家瑜聯絡,佯稱需依其│││││指示操作ATM云云。││├──┼───────┼───────────┼──────────┤│2│周芊嬡│於106年6月17日20時許,│於同日21時21分許,至││││假冒麗嬰房公司之客服人│臺北市○○區○○○路││││員,撥打電話予周芊嬡,│609號之彰化商業銀行││││佯稱周芊嬡之前購物時,│晴光分行,將現金2萬││││因刷卡錯誤而設定成分期│9985元(已扣除手續費││││付款云云,嗣另名假冒富│15元)存入劉忠勝提供││││邦銀行客服人員之詐欺集│之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團成員,以電話與周芊嬡│戶。││││聯絡,佯稱因為周芊嬡帳│││││戶個資外洩,把錢存在帳│││││戶內會有危險,需要把錢│││││從帳戶內提領出來云云。││├──┼───────┼───────────┼──────────┤│3│游宗儒│於105年6月16日19時30分│於同(17)日21時23分││││許,假冒放心租網路出租│、25分、30分許,至新││││店之服務人員,撥打電話│北市○○區○○○路2││││予游宗儒,佯稱因為會計│段9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人員作帳錯誤,導致原本│林口隆林店,分別將現││││單筆1450元費用變成12期│金2萬9985元、2萬9985││││,每期扣款1450元,稍後│元(均已扣除手續費15││││會有銀行人員與游宗儒聯│元)存入劉忠勝提供之││││繫協助取消扣款云云,嗣│上開新豐山崎郵局帳戶││││於翌(17)日20時33分許│,及轉帳2萬9989元(││││,另名假冒元大銀行人員│已扣除手續費15元)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劉忠勝提供之上開合作││││與游宗儒聯絡,佯稱需依│金庫銀行帳戶。││││其指示操作ATM匯款云云│││││。││├──┼───────┼───────────┼──────────┤│4│游久俞│於105年6月17日19時許,│於同日21時30分許,至││││假冒多益英語測驗機構人│桃園市○○區○○路73││││員,撥打電話予游久俞,│號之彰化商業銀行桃園││││佯稱游久俞之前所繳的報│分行,將現金2萬9985││││名費被工作人員誤植為3│元(已扣除手續費15元││││筆,會多付3600元,必須│)存入劉忠勝提供之上││││在24時前做取消云云,嗣│開新豐山崎郵局帳戶。││││另名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與游久俞聯絡│││││,佯稱需要到ATM去做取│││││消的動作云云。││├──┼───────┼───────────┼──────────┤│5│陳怡伶│於105年6月17日20時38分│於同日21時36分許,至││││許,假冒愛品樂網站之客│新北市○○區○○路1││││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怡│段81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伶,佯稱陳怡伶之前在該│五股凌雲店,將現金2││││網站購買健康食品,因為│萬9985元(已扣除手續││││作業系統有誤,要再扣12│費15元)存入劉忠勝提││││期費用,稍後會由郵政單│供之上開合作金庫銀行││││位與陳怡伶聯繫後續如何│帳戶。││││停止繼續扣款云云,嗣於│││││同日20時50分許,另名假│││││冒郵局主任沈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與陳怡│││││伶聯絡,佯稱為解決愛品│││││樂網站系統錯誤所造成的│││││款項問題,需要陳怡伶依│││││照其指示操作ATM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