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其告訴(見本院九十年九月五日訊問筆錄),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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