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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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更字第六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