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忠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騰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2,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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