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 曾冠婷 相對人 紀倍宗
鄭錦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後,本院一0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一九六二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三年度重訴字第三0一號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鈞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院供擔保,請准裁定鈞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2196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判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案件,業據相對人聲請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21962號強制執行,相對人就聲請人名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房地查封,擬進行拍賣,聲請人並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請求確認上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完畢而不存在,並請求命相對人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現由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民事案件審理中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之訴卷宗審查無訛,並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為停止執行之事由,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號卷第3頁)作為計算執行所受利益之標準。另聲請人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所定金額150萬元,為得上訴三審案件,應適用民事通常程序,則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計算,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期間可推定為4年4個月,此亦為相對人遲延受償之期間,則相對人此段期間所受之損失,應為上開金額之利息。本院認該項損失,應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較為客觀妥適。依此計算,則相對人因未能即時受償而可能造成之損失額為,元【計算式:500,000元×5%×(4+4/12)=108,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自應對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上開損害提出擔保,爰酌定擔保金額為108,333元,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南市│新營區│茄苳脚││675│田│1,200│全部│││││段││││││├─┼───┼────┼───┼──┼────┼─┼────┼────┤│2│臺南市│新營區│茄苳脚││676│田│1,987│全部│││││段││││││├─┼───┼────┼───┼──┼────┼─┼────┼────┤│3│臺南市│新營區│茄苳脚││677│田│964│全部│││││段││││││└─┴───┴────┴───┴──┴────┴─┴────┴────┘附表二:
┌─┬──┬───────┬───┬──────────┬───┐│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範圍││││建物門牌│料及房││││號│││屋層數│合計││├─┼──┼───────┼───┼──────────┼───┤│1│280│臺南市新營區茄│2層樓│一層:112.41│全部││││苳脚段676地號│房加強│二層:112.41│││││--------------│磚造│合計:224.82│││││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復興路700│││││││巷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