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778號債權人 張建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宥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或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