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665號債權人廣豐公園NO.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宏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王連興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王連興之最新戶籍謄本、桃園市○○區○○路00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其他足以釋明王連興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債權人不得代收),復未釋明王連興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