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思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六號被告沈思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之藍色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參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66號被告沈思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之藍色錠劑1顆(驗餘淨重
0.139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1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10月2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6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又扣案之藍色錠劑1顆,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394公克),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0990600201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至上開第二級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