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元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元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元璋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35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9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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